党员组织关系转移
党的组织关系是指党员对党的基层组织的隶属关系,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
党员组织关系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概念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正式组织关系须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临时组织关系须开具“党员证明信”;狭义概念特指正式组织关系。按照党章规定,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申请入党的人一经被批准入党,接收其入党的党组织就把其编入党的基层组织,从此就确定了他的组织关系。党员的组织关系一经确定,党员就可以而且必须参加该组织的生活,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根据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可以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党组织是:
(1) 县级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组织部。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党 (工) 委组织部,党委各工作委员会组织部(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处)。
(3) 中央直属机关各部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中央一级人民团体的机关党委。
(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组织部及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境内企业党委(直属党委)。
(5)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及各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或派出机构)党委、直属单位党委。
(6)铁道部政治部组织部及铁道部各铁路局党委,部属各公司、各铁路分局及分局级公司党委。
(7)民航总局党委及民航总局直属的各地区管理局、空警总队、企业、事业单位党委。
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及兵团各师党委。
⑼中国人民解放军师(旅)或相当于师以上政治部或其组织部门。
在国内范围接转组织关系,须由本人持信逐级接转;转往国外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按以上规定,逐级转至文化部机关党委即可。